一、總則
第一條 中國外輪理貨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是為航行國際航線船舶和國外進出口貨物服務的理貨機構。本公司的理貨宗旨是:嚴守公正立場,遵循實事求是原則,維護委托方的正當權益。
第二條 本公司統一經營航行國際航線船舶(以下簡稱船舶)在中國港口的理貨業務:
1.船舶裝卸件貨、集裝箱以及船方負責集裝箱內貨物的裝拆箱,應由本公司代表船方辦理理貨業務。
2.船方可委托本公司辦理其他理貨業務。
3.收發貨人或國內外各單位可委托本公司辦理各項理貨業務。
第三條 本公司經營國外進出口貨物(以下簡稱貨物)在各地的理貨業務和集裝箱在各地的裝拆箱理貨業務。
二、主要業務
第四條 屬于應由本公司代表船方辦理的理貨業務:
1.按艙單(進口貨物)、裝貨單(出口貨物)和貨物上標明的主標志(即合同號或幾何圖形、符號,下同),理清貨物數字,分清貨物殘損。
2.理清集裝箱數字,分清集裝箱殘損。
3.集裝箱裝拆箱的施封、驗封以及理清箱內貨物數字,分清箱內貨物殘損。
4.繪制貨物積載圖和集裝積載圖,制作貨物分艙單。
5.分清混裝貨物的主標志。
6.依據理貨結果,辦理交接、簽證手續,提供有關理貨單證。
第五條 屬于委托的理貨業務:
1.收發貨人或國內外各單位可委托辦理第四條各項理貨業務。
2.散裝貨物裝卸船的單證、手續業務:提供貨物裝卸進度;分清貨物殘損;辦理交接、簽證手續;繪制貨物積載圖。
3.集裝箱在各地裝拆箱的施封、驗封以及理清箱內貨物數字,分清箱內貨物殘損,制作裝箱單等。
4.貨物的甩樣、分規格、挑小號。
5.隨船理貨。
6.出國理貨。
7.對空運貨物理貨。
8.其他有關業務。
三、與船方的相互關系
第六條 在船舶裝卸前,船舶代理人應將進口貨物或集裝箱的積載圖、艙單,出口貨物或集裝箱的配載圖、配載清單,以及其他有關單證資料,提供港口分公司。
第七條 本公司對每艘作業船舶派出理貨組長,負責全船的理貨業務;對每個作業艙口派出理貨員,負責各艙的理貨業務。對裝卸散裝貨物的船舶,根據理貨工作需要,派出理貨員。
理貨員的理貨崗位在艙內、甲板或船邊。
第八條 在船舶裝卸前,船方應向理貨組長介紹進口貨物的裝艙隔票和航行途中情況,出口貨物的卸貨港順序和裝艙隔票要求,以及裝卸貨注意事項。
第九條 在船舶裝卸過程中,理貨員填制計數單或理箱單;理貨組長填制日報單。
在裝拆箱過程中,理貨人員填制裝/拆箱理貨單。
第十條 在船舶卸貨過程中,如發現船上貨物或集裝箱有異狀、殘損、鉛封斷失、融化、凍結、凝固、粘連以及裝艙混亂、隔票不清等情況時,理貨人員通知船方驗看確認,編制現場記錄,提請船方簽字。
經船方簽認鉛封斷失的集裝箱,理貨員重新施加鉛封。
如卸貨當時無法分清混裝貨物的標志時,理貨員可計總件數,卸后分標志,向船公司提供分標志單。
第十一條 在船舶裝貨過程中,如發現貨物或集裝箱有異狀、殘損、鉛封斷失等殘損情況時,理貨人員如實批注在裝貨單或設備交接單上。
第十二條 當進口貨物或集裝箱的理貨數字比艙單數字溢出或短少以及集裝箱原殘時,理貨組長編制貨物溢短單或集裝箱溢短/殘損單;對貨物原殘,編制貨物殘損單,提請船方簽字。
當出口貨物的理貨數字比裝貨單數字溢出或短少以及殘損時,理貨人員如實在裝貨單上加批注。
如船方對理貨數字有異議時,可在理貨單證上批注復查等字樣,但不能拒絕簽字。本公司負責進行復查核實,并向船公司出具復查單。
第十三條 在船舶裝卸過程中,由于船方原因造成理貨人員停工待時,理貨組長編制待時記錄,提請船方簽字。
第十四條 當同一票貨物在我國兩港分卸時,第一卸貨港分公司應根據理貨數字編制分港卸貨單,提請船方簽字后,由船方帶交第二卸貨港分公司一份。第二卸貨港分公司根據兩港理貨數字與艙單數字,編制貨物溢短單。
兩港分卸的原殘貨物,由兩港分別編制貨物殘損單。
第十五條 由于船方原因造成貨物或集裝箱在艙內翻艙或出艙翻艙時,理貨人員編制現場記錄,提請船方簽字。
第十六條 理貨組長根據貨物實際裝艙部位,編制貨物分艙單,繪制貨物積載圖,提請船方簽字。
第十七條 在全船理貨結束時,理貨組長編制理貨證明書,提請船方簽字。
本公司憑理貨證明書和其他船方簽證,向船舶代理人結算各項費用。
第十八條 經船方簽字的理貨單證,提供船方各一份;貨物積載圖和貨物分艙單,提供船方各四份。貨物溢短單、貨物殘損單、集裝箱溢短/殘損單、理貨證明書,通過船舶代理人提供船公司各一份。
第十九條 在船方簽認理貨單證后,如發現理貨數字差錯、錯裝、錯卸、漏裝、單證處理錯誤等情況時,本公司通過船舶代理人向船方進行更正,或向船公司發出更正單。
第二十條 對船方負責箱內貨物的集裝箱或卸船進船方簽認鉛封斷失的集裝箱,如箱內貨物數字溢出、短少或原殘時,本公司編制集裝箱貨物溢短/殘損單。
對卸船時鉛封完好,啟封前鉛封斷失的集裝箱,如箱內貨物數字溢出、短少或殘損時,本公司不編制集裝箱貨物溢短/殘損單。
對船方負責箱內貨物的集裝箱,如裝箱貨物數字溢出、短少或殘損時,本公司如實在裝貨單上加批注。
四、與其他委托方的相互關系
第二十一條 如收發貨人或國內外各單位委托辦理貨物裝卸船的理貨業務時,本公司的理貨作法和要求,與代表船方理貨相同。
第二十二條 在船舶卸貨過程中,如收貨人委托進行貨物甩樣、分規格、挑小號時,本公司按作業艙口派理貨員。
第二十三條 如收發貨人委托一各地辦理集裝箱裝拆箱的理貨業務時,應提前通知本公司,并提供有關單證資料。
第二十四條 如船方委托派員隨船到國外港口理貨時,應與港口分公司簽訂理貨合同。
第二十五條 如船公司或國內外各單位聘請理貨人員出國辦理理貨業務時,應與總公司簽訂理貨合同。
第二十六條 如航空公司、收發貨人或國內外各單位委托辦理空運貨物的理貨業務時,應提前通知本公司,或與本公司簽訂理貨合同。
五、經濟責任
第二十七條 對委托本公司隨船理貨的船舶,以及同一航次的裝卸兩港均委托本公司理貨的船舶,如由于兩次理貨數字不一致而造成船方對短少貨物經濟賠償時,由本公司承擔船方的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按貨物的到岸價格賠償,賠償幣別與委托方支付理貨費幣別相同。
第二十九條 委托方提出索賠和訴訟的時效為理貨結束之日起一年內。
六、爭議處理
第三十條 本公司與委托方之間的業務糾紛,本著實事求是的精神協商解決。如協商意見不一致時,任何一方可向中國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
七、理貨費
第三十一條 本公司《費收規則》另訂。
八、附則
第三十二條 航行香港、澳門航線的船舶,比照本章程辦理。
第三十三條 載駁船的理貨業務,比照集裝箱船的理貨業務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批準,自一九八二年三月一日起實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授權本公司對本章程進行解釋。